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推进我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现将《咸宁市知识产权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4日
咸宁市知识产权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知识产权工作有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条 知识产权“红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咸宁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咸宁市知识产权“红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 获得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专利奖及其他知识产权奖励的我县企业、法人等主体列入“红名单”管理,予以宣介激励,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项目,以及专利奖等各类奖励和表彰。
第六条 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
(一)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且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
(二)在有关国家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严重影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信力的。
第七条 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信息在咸宁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开,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实施下列惩戒:
(一)集中公示不良信息;
(二)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对财政性资金项目、专利质押融资、专利商标有关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申请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从严审核;
(四)取消知识产权评优评先、示范和优势企业、专利奖等申报资格;
(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提高检查频次, 依法严格监管,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实施联合惩戒;
(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七)依据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湖北省相关政策文件应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八条 严重失信黑名单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当事人信息: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的姓名;自然人的姓名、个人身份证号(隐去月、日号码段);
(二)主要失信事实;
(三)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四)严重失信行为认定的机关或者单位名称;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九条 知识产权“红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信用等级情况实时调整。
第十条 红榜名单以自主申报为主,由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初审后,提交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审批。对于符合“红名单”要求的,通过咸宁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对拟列入知识产权“黑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由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初审后,提交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审批。“黑名单”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其列入结果和提出异议的途径等内容。拟列入知识产权“黑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认为其列入结果有误的,可以在收到列入结果告知后,5日内向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异议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
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并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核实无误的,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经审核认定的“黑名单”,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咸宁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对外公布,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失信主体应对失信行为应积极整改,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制度,认真学习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重塑社会信用。
第十三条 信用修复由社会法人向依法处理其失信行为的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做出信用处理的部门认为其已经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市场监管 (知识产权)职能部门按程序进行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知识产权“红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举报。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咸宁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3年7月14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