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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的通知

来源: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03-03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委员会(协会):

为纪念2021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省消保条例》),加强消费教育引导,提高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促进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消委通知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消费者委员会决定,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2021“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提高《消法》、《省消保条例》等消费维权领域法律法规的社会普及率执行力。紧扣“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年主题,深化“放心消费在咸宁”创建活动畅通消费者诉求表达、矛盾化解和权益维护渠道,引导督促生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共治机制建设,降低消费维权成本,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提升消费品质、提振消费信心、推动消费升级、释放消费潜力,切实提升广大消费者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工作任务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消委(协)系统要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政策,结合实际,突出本地特色,把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疫情防控结合起来,围绕“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年主题,重点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活动:

(一)全面宣传消费维权年主题。大力宣传 2021年“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消费维权年主题,注重传统模式与新媒体相结合,全方位、多渠道、立体式传播安全、文明、绿色、理性的消费知识与消费维权常识,做好本地相关促进消费的政策宣传。加强“抵制餐饮浪费 引领绿色节约消费新风尚”的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餐饮经营者全面抵制餐饮浪费,自觉建立卫生文明绿色节约的新餐饮消费与经营理念。

(二)持续宣传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加强《消法》《省消保条例》和《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深入开展消费维权宣传进社区、进校园、进农村活动。

(三)注重宣传消费维权典型事迹。大力宣传市场监管系统和消费者组织消费维权的作为和成果,积极参加全省最美消费维权人物评选活动,深入宣传最美消费维权人物的感人事迹,传播担当作为的正能量。

(四)畅通线上线下消费维权渠道以推广运用“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为契机,着力加强“消费维权服务站”、12315投诉平台建设,依法高效处置消费者诉求,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突出抓好“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上线宣传及应用,动员本地企业入驻平台,积极构建“消费者在线投诉、经营者在线和解、消委在线监督、信用在线公示”的消费维权共建共治共享新机制。按照省消委《关于推广运用“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的通知》要求,2021年3月15日前各县(市、区)入驻企业不少于50家(全市不少于300家),2021年12月底各县(市、区)入驻企业不少于170家(全市不少于1000家)。

三、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上下联动。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宣传纪念活动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成立工作专班落实活动安排。在符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安全便利的宣传纪念活动,形成市县市场监管、消委(协)系统上下联动的宣传纪念氛围。

(二)部门协作,多方参与。可依托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和消费者委员会(协会)平台,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活动,形成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组织搭台、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配合、消费者参与、企业响应的社会协同宣传和维权互动格局。

(三)丰富内容,创新形式。要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联系,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精心策划宣传活动,突出消费维权年主题和开展“放心消费在咸宁”创建活动,丰富宣传内容、创新活动形式和组织方式,在宣传上为助力我市疫后重振经济反弹服务,增强宣传纪念活动的实效性。

(四)积极作为,改善环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为契机,不断优化本地消费环境,满足疫情过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新期待,加大消费维权监管执法力度,让广大消费者愿意消费、敢于消费、安全消费、放心消费。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消委(协)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情况,请于3月20日前分别报送至:市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王乐邮箱:724053025@qq.com市消委会秘书处杨彦峰邮箱:1034325675@qq.com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咸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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