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为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正确履行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市场监管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执法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市局制定了《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案件查办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日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案件查办工作指引
一、出售、购买、利用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行为
食品生产经营者出售、购买、利用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的,不符合《渔业法》或《野生动物法》相关规定,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进行定性。
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采购、生产、经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的违法行为
食品生产者采购和生产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的,可根据主体分别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进行定性。
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食品经营者采购和经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的,可根据主体分别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进行定性。
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禁捕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用渔具的违法行为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禁捕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用渔具的,可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进行定性。
可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从事杂交鲟、胭脂鱼、大鲵等国家保护水生动物经营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从事杂交鲟、胭脂鱼、大鲵等国家保护水生动物经营的,可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进行定性。
可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在招牌、菜单中标有“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字样或者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为噱头进行宣传的违法行为
食品经营者在招牌、菜单标有“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字样或者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为噱头进行宣传的,可依据《广告法》第九条第(十)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项,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进行定性。
可相应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为违法生产、经营禁捕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销售禁用渔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违法行为
1.集中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为违法生产、经营禁捕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或者《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进行定性。
可相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或者《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禁捕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或者《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或者《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进行定性。
可相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或者《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为禁用渔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可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或者《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进行定性。
可相应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为出售、购买、利用禁捕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用渔具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
为出售、购买、利用禁捕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为禁用渔具发布广告的,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可依据《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第三十七条,或者《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定性。
可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或者《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