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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佳和物业服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通报批评的公示

来源: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11-20

近期,我局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时发现下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现依法公示通报批评:

案件名称:中央城小区电梯使用登记主体湖北佳和物业服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湖北佳和物业服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北佳和物业服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本次检查发现以下问题:未按规定落实特种设备“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小区未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等问题

行政处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咸宁市监处罚〔2025183

行政处罚机关: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时间:2025年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