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取样品3只,其中检验样品2只,备用样品1只。
2 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及检验依据见表1。
表1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试验前检查(外观检查) | GB 17945-2010 |
2 | 基本功能试验(应急转换时间) | GB 17945-2010 |
3 | 基本功能试验(应急工作时间) | GB 17945-2010 |
4 | 充、放电试验 | GB 17945-2010 |
5 | 重复转换试验 | GB 17945-2010 |
6 | 电压波动试验 | GB 17945-2010 |
7 | 转换电压试验 | GB 17945-2010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4 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