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消防水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实体店采样
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付费购买检验样品,并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消防水枪产品抽样数量为6具,其中3具为检验样品,3具为备用样品,待销产品数量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3.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及检验依据见表1。
表1 消防水枪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方法 | |
1 | 标志 | GB 8181-2005 | GB 8181-2005 | |
2 | 操作结构要求 | |||
3 | 表面质量 | |||
4 | 密封性能 | |||
5 | 耐水压强度 | |||
6 | 使用环境温度 | 耐低温试验 | ||
耐高温试验 | ||||
7 | 抗跌落性能 | GB 8181-2005 | GB 8181-2005 | |
8 | 耐腐蚀性能 |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8181-2005 消防水枪 ;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抽查消防水枪产品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4本次消防水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无不予复检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