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消防水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生产企业抽样、实体店抽样
在受检企业的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实体店买样需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型号规格样品2卷,其中1卷作为检样,1卷作为备样。同时抽取与之配套的衬里2 m作扯断伸长率和扯断强度试验用,其中1 m作为检样,1 m作为备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3.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及检验依据见表1。
表1 消防水带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方法 |
1 | 外观质量 | GB6246-2011 | GB6246-2011 |
2 | 内径 | GB6246-2011 | GB6246-2011 |
3 | 单位长度质量 | GB6246-2011 | GB6246-2011 |
4 | 水压试验 | GB6246-2011 | GB6246-2011 |
5 | 爆破试验 | GB6246-2011 | GB6246-2011 |
6 | 长度 | GB6246-2011 | GB6246-2011 |
7 | 水带与消防接口连接性能(配有接口适用) | GB6246-2011 | GB6246-2011 |
8 | 标志 | GB6246-2011 | GB/T 532-2008 |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6246-2011消防水带;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抽查消防水带产品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4本次消防水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无不予复检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