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方案部署要求,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高的重点领域、重点市场、重点行业、重点商品,依法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第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一、通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南添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肉夹馍混有塑料异物案
2024年1月10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河南添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肉夹馍混有塑料异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张先生致电 12345投诉,投诉人 2023年 8月12日晚在燕厦服务区购买两个肉夹馍,现场吃出来了塑料袋。经现场检查,发现涉事肉夹馍系当事人生产销售,生产日期: 2023/01/16,净含量:120 克*10个。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通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通山县万佳福优选购物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5月10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通山县万佳福优选购物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没收过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9日,我局接市民投诉,当事人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当事人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有 4 袋“灏月堂”金桔菊花决明子茶,标示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8日,保质期12个月。经查明,该食品为当事人在拼多多网络平台 2023年2月18日购买,购进了8袋,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只有一袋,货值1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通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通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通城县必胜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5月14日,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通城县必胜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吾山®腊八豆)10包、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4月18日,通城县市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门店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经查,当事人食品销售区货架上摆放的待售食品“道吾山®腊八豆”数量10包(制造商:湖南道吾山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浏阳市两型产业园,生产日期:2023年7月13日,保质期:9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通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通城县美佳百货商行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4年5月9日,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通城县美佳百货商行(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3月22日,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门店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经查,当事人食品销售区货架上摆放的待售食品“银鹭®桂圆莲子八宝粥”数量3罐,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通城县市场监管局即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3月29日前改正。4月19日,通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再次检查,当事人食品销售区货架上摆放的待售食品“发酵风味乳酸菌饮料(杀菌型)”数量5瓶、“娃哈哈®AD钙 AD钙奶饮料”数量6瓶,当事人仍不能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崇阳县某超市经营混有异物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5月11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崇阳县某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5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有15包“麦市®麻辣香干”在售。其中1包在售的“麦市®麻辣香干”包装袋内混有1根6厘米长的头发,有明显异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嘉鱼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嘉鱼县卤鲜源食品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6月11日,嘉鱼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嘉鱼县卤鲜源食品厂(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处以1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24 年3月14日,嘉鱼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嘉鱼县卤鲜源食品厂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制售的无骨鸡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为不合格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嘉鱼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赤壁市双胞胎老面包子馒头专卖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制售食品案
2024年2月2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赤壁市双胞胎老面包子馒头专卖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3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门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加工制售的馒头含有糖精钠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为不合格食品。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在当事人门店现场检查发现含有糖精钠成分的复配甜味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赤壁市和润家超市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1月31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赤壁市和润家超市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6元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30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保质期的火锅面。经查,当事人将购进的整箱火锅面(限期使用日期至2024-06-15),分装加贴自制的商品标签(标注保质日期24-07-05)进行分装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