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行政裁决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请求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裁决依据 | 行政裁决履行方式 | 作出处理决定机关名称和日期 |
鄂咸知法裁字 〔2023〕1号 | “ 矿泉水桶”(专利号: 202230052084.9 )专利侵权纠纷 | 咸宁市力丰饮品有限公司 | 2023年7月20日,请求人湖北漫居饮品实业有限公司发现被请求人咸宁市力丰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丰公司)开始使用请求人生产的具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水桶销售被请求人的饮用水产品。经合议组一致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被请求人该行为已经构成专利侵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 1.认定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利用侵权产品灌装自产的饮用水进行销售; 2.驳回请求人其他请求。 |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2024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