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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管理的提示

来源: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6-05-12

网络食品经营主体(含电商直播平台、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网络食品销售平台):

为规范网络食品经营主体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就网络食品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示如下:

1.责任主体:市场监管总局第124号令《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明确网络食品经营主体要当好“守门人,对平台内食品经营活动承担全链条管理责任。

网络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销售者。

2.六项必做清单①人员要先配齐。必须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平台提供者的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重大决策前要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没配总监的,食品安全员要履行总监职责。定岗、定人、定职责,一个都不能少。

②商户准入要实质性审查。对入网销售者,不能只做形式登记。要在实名登记基础上,通过技术识别、实地核查等方式,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信息进行实质性审查,防止使用虚假资质、冒用他人资质、无实际经营地址等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商户等入网。登记和审查档案保存至少两年,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③食品安全风险要动态管起来。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把入网销售者的资质真伪、信息公示、食品违规情况、销售行为合规性等列为重点管控事项。同时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食品安全员:每日排查,发现重大问题立即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每周汇总分析共性问题;主要负责人:每月召开调度会,形成会议纪要,清单+监测+排查+调度,形成闭环管理。

④违规要果断处置。发现入网销售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必须立即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同时按平台规则采取处置措施:警示、搜索降权、屏蔽信息、删除链接、关闭店铺、列入黑名单等。销售者资质被撤销、注销、吊销或有效期届满的,必须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

⑤推介食品要负起责。平台如果向入网销售者推介食品,必须建立、实施严格的选品制度,查验供货者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记录并保存凭证。知道或应当知道推介的食品有风险隐患的,要立即停止推介。未按规定执行且造成危害后果的,最高可处二十万元罚款。

⑥投诉举报要畅通。在入网销售者主页面或销售食品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举报链接并及时处理,不能形同虚设。

3.牢记“五条红线”①资质必须真实有效。向平台提交的资质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不得使用虚假或冒用他人的经营资质、备案信息。使用虚假或他人经营资质、备案信息入网销售食品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造成危害后果的,最高可罚二十万元。

②信息要公示到位:在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许可或备案信息(或链接),销售页面要展示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散装食品的名称和生产者信息等。除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等动态内容外,展示的标签信息必须与实物一致。信息不公示或公示不实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③禁售食品不能碰。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包括但不限于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过期食品、腐败变质食品、掺假掺杂食品、未按规定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等。违规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④宣传要真实合法。展示的食品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检验、认证、质量、执行标准等信息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踩到这条红线,将依据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处罚。

⑤储运配送要全程可控。对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必须保证贮存、运输、配送全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委托第三方的,要审核受托方的保障能力并监督到位。

4.管理要求更高更具体。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不提供堂食服务,是指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实际经营场所既不向消费者持续提供现场就餐服务,也不向消费者持续提供自提服务的情形。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明厨亮灶”的链接标识,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监控画面覆盖餐饮食品加工制作的关键环节。

5.违法将处罚到人。食品安全违法,不仅是企业的事,个人也要付出沉重代价。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故意实施、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特此提示。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