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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七天无理由退换”

来源: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9-04-17

网购、电视购物、电话购物、邮购等方式与实体店购物有本质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两条法律法规约束商家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以上条款中的退换货条款适用于实体店购买商品的消费者,例如说:王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一件大衣,回家后家人都说穿起来不太合适,第二天王女士把衣服拿到商场要求退换货,商场称在购买时并没有向王女士承诺该商品可以无条件退换货,随后拒绝了王女士的要求。在此商场的做法是符合《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也就是说,在商品没有质量问题,并且购买时没有和商家约定可以在某一时间段可无条件退换货,则商家有权拒绝消费者退换货的要求。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消费者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与商家的约定,要求商家履行相应的义务,若商家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消费者可凭借购物发票、收据等拨打12315向咸宁市市场局投诉。

《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以上条款详细解释了大家口中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针对的是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其中并不包括实体店中购买的商品。并且符合退换货条件的商品,消费者在退换货时也应当保证商品的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

在此,也要提示各位消费者,在使用网购、电视购物、电话购物、邮购等方式购物时,切勿因可以七天退换货就随意购买商品,要针对需求,多方挑选,理性购物,避免后期退换货等不必要麻烦。在实体店购物时,要注意多看,多试,多比较,让亲朋好友帮忙挑选,避免因冲动而购买到不合心意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