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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表( 胡水龙)

来源: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6-03-12

序号

检验报告编号

食品

名称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生产者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

《检验报告》(N0:XNGJ02Z2025-D4049)

《检验报告》(N0:XNGJ02Z2025-D4050)

高粱酒3

稻香4

三氯蔗糖

胡水龙

1.产品控制:当事人2025年12月5日生产42升稻香4白酒,2025年11月3日生产40升高粱3白酒,均销售完毕,销售额合计人民币3660元。2025年12月25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现召回数量为0;

2.原因排查:当事人缺乏检验手段;

3.问题整改: 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三氯蔗糖并开展自查、召回工作。

4.行政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应当按照《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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