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序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 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1 | No:F25084730 | 白芷 | 二氧化硫残留量 | 咸宁市咸安区柏福莱鲜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1.产品控制:当事人从武汉市东西区邵桂香料商行采购2.5千克白芷在其店进行销售,货值100.00元,违法所得100.00元;已销售白芷2.5千克,库存0,封存0,召回0。因购买者已消费,未召回涉案白芷。 2.原因排查:经营者缺乏检验手段。 3.问题整改:提交自查整改报告,对该批次的白芷进行召回,承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严格落实查验工作及义务、完善进销货台账、保证商品来源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行政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的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告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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