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序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 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生产者 |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1 | No:2025CJ03821 | 新鲜杨梅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咸宁市咸安区景耀水果店 | 1.产品控制:购进3000G杨梅与9个水仙芒,该产品销售给检验机构,未召回; 2.原因排查: 缺乏检验手段 ; 3.问题整改:当事人停止购进、销售,立即开展自查、召回工作 ; 4.行政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拟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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