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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表(湖北永辉中百超市有限公司咸宁万达广场分公司等七家主体)

来源: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9-06

序号

检验报告编号

食品

名称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生产者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

No.2024GC01803

铁棍山药

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湖北永辉中百超市有限公司咸宁万达广场分公司

1.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18.5公斤,货值229.03元。已销售18.5公斤,库存0,封存0,召回0,下架0公斤。因购买者已消费,未召回涉案铁棍山药。

2.原因排查:生产者在未过农药残效期的情况下,未经检验而上市销售;经营者缺乏检验手段。

3.问题整改:提交自查整改报告,立即开展农产品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并承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必须按照要求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的义务,保证农产品来源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行政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告诫,不予行政处罚。



2

No.XNGJ02Z2024-S2203

桃酥

铝残留

***(石*委)

1.产品控制:当事人制作10.43斤,案值125元,已销售完毕,下架0,库存量0。因购买者已消费,未召回。

2.原因排查:当事人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3.问题整改:提交整改报告,承诺使用无铝害泡打粉,并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

4.行政处罚: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使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3

No.2024GC01803

铁棍山药

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高新温泉年友生鲜超市

1.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10.1公斤,召回0,库存量0。因消费者已食用,未召回。

2.原因排查:经营者无检验资质;

3.问题整改:提交自查整改报告,立即开展农产品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并承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必须按照要求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的义务保证农产品来源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



4

No.202401658

香蕉

噻虫胺

高新温泉二十四分水果店

1.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18公斤,已销售完毕,下架0,库存量0。因购买者已消费,未召回。

2.原因排查:生产者在未过农药残效期的情况下,未经检验而上市销售;经营者缺乏检验手段。

3.问题整改:提交自查整改报告,立即开展农产品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并承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必须按照要求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的义务保证农产品来源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行政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告诫,不予行政处罚。



5

No:2405013493

香蕉

噻虫胺

咸安区麦盟超市金桂路店

1.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45公斤, 已销售45公斤,库存0(其他),封存0公斤(其他),召回0(其他),下架0公斤(其他),未完全召回原因:已销售完毕,无法联系消费者;

2.原因排查:当事人没有检验资质;

3.问题整改: 加强食品相关知识学习、落实好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4.行政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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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No:202401956

绿豆消化饼(酥性饼干)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

咸宁市咸安区优鲜购百货超市

1.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9.5斤,已销售9.5斤,库存0(其他),封存0公斤(其他),召回0(其他),下架0公斤(其他),未完全召回原因:已销售完毕,无法联系消费者;

2.原因排查:当事人没有检验资质;

3.问题整改: 加强食品相关知识学习、落实好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4.行政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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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No:2406015618

胡萝卜

噻虫胺

咸安区惠盟生活超市龙潭店

1.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30kg,已销售5.95kg,下架24.05kg,召回0(其他),未完全召回原因:已使用完毕;

2.原因排查:当事人没有验资质;

3.问题整改: 加强食品相关知识学习、落实好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4.行政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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