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组织对咸宁市辖区的畜禽肉及副产品、蔬菜、水产品、水果共四类90批次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73批次,不合格样品17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抽检畜禽肉及副产品16批次;蔬菜18批次,不合格2批次;水产品5批次;水果类51批次,不合格15批次(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阿梅水果批发(徐细友)销售的精标龙眼(购进日期:2025-09-15),检测出二氧化硫残留量含量0.130g/kg(标准为0.05g/kg)超过标准。
(二)崇阳县汇果居销售的龙眼(购进日期:2025-09-17),检测出二氧化硫残留量含量0.122g/kg(标准为0.05g/kg)超过标准。
(三)通城县婉君超市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5-09-18),检测出噻虫胺含量1.58mg/kg(标准为0.2mg/kg)超过标准。
(四)通城县婉君超市销售的山药(购进日期:2025-09-18),检测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含量1.16mg/kg(标准为0.3mg/kg)超过标准。
(五)咸安区麦盟超市金桂路店销售的龙眼(购进日期:2025-09-16),检测出二氧化硫残留量含量0.132g/kg(标准为0.05g/kg)超过标准。
(六)咸宁市咸安区天嘉超市店销售的龙眼(购进日期:2025-09-18),检测出二氧化硫残留量含量0.164g/kg(标准为0.05g/kg)超过标准。
(七)咸安区四季鲜果店销售的龙眼(购进日期:2025-09-16),检测出二氧化硫残留量含量0.146g/kg(标准为0.05g/kg)超过标准。
(八)通城县鸿运购物广场销售的龙眼(购进日期:2025-10-08),检测出二氧化硫残留量含量0.142g/kg(标准为0.05g/kg)超过标准。
(九)嘉鱼首沃和润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金标龙眼(购进日期:2025-10-12),检测出二氧化硫残留量含量0.148g/kg(标准为0.05g/kg)超过标准。
(十)湖北省东来旺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金标龙眼(购进日期:2025-10-12),检测出二氧化硫残留量含量0.128g/kg(标准为0.05g/kg)超过标准。
(十一)嘉鱼县聚品汇客生活超市销售的金标龙眼(购进日期:2025-10-15),检测出二氧化硫残留量含量0.118g/kg(标准为0.05g/kg)超过标准。
(十二)湖北庆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龙眼(购进日期:2025-10-14),检测出二氧化硫残留量含量0.146g/kg(标准为0.05g/kg)超过标准。
(十三)咸宁雅斯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小核龙眼(红带)(购进日期:2025-10-20),检测出二氧化硫残留量含量0.136g/kg(标准为0.05g/kg)超过标准。
(十四)赤壁市周十水果店销售的龙眼(购进日期:2025-10-19),检测出二氧化硫残留量含量0.0946g/kg(标准为0.05g/kg)超过标准。
(十五)咸安区惠盟生活超市龙潭店销售的龙眼(购进日期:2025-10-14),检测出二氧化硫残留量含量0.271g/kg(标准为0.05g/kg)超过标准。
(十六)赤壁市蓝岛精品果业店销售的龙眼(购进日期:2025-10-18),检测出二氧化硫残留量含量0.204g/kg(标准为0.05g/kg)超过标准。
(十七)崇阳县金顺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花城店销售的龙眼(购进日期:2025-10-20),检测出二氧化硫残留量含量0.138g/kg(标准为0.05g/kg)超过标准。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涉及本市生产经营企业的,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