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近期组织开展了监督抽检工作,对我市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等共13大类178批次样品进行抽检。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74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测项目见附件。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抽检粮食加工品2批次;肉制品5批次;饮料8批次,不合格1批次;冷冻饮品1批次;速冻食品1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8批次;酒类18批次,不合格2批次;蔬菜制品1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6批次;糕点29批次;豆制品2批次;特殊膳食食品2批次;餐饮食品95批次,不合格1批次。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1.中百仓储咸宁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汉地尚街店经销的甘蔗马蹄饮(生产日期:2025-03-17)检测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含量0.152 g/kg(标准为不得使用)。
2.高新神丰酒坊生产的纯谷酒(生产日期:2025-05-15)检测出三氯蔗糖含量0.00283 g/kg(标准为不得使用)。
3.高新神丰酒坊生产的高粱酒(生产日期:2025-05-10)检测出三氯蔗糖含量0.00252 g/kg(标准为不得使用)。
4.咸安区辣妈坊红糖馒头店加工的椒盐花卷(自制)(加工日期:2025-03-05)检测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含量0.691 g/kg(标准为不得使用)。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涉及本市生产经营企业的,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