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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示 (2024年5期)

来源: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1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咸宁市局组织开展了农村食品专项抽检工作,现将抽检信息公示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公布包括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冷冻饮品、糖果制品、蔬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餐饮食品共15类食品300批次。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83批次,不合格样品17批次。其中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不合格1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不合格5批次,肉制品不合格4批次,蔬菜制品不合格3批次,糕点不合格1批次,餐饮食品不合格3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信息详见附件。检测项目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高新第十七号牛肉面馆加工的油条(加工日期:2024-03-19),检测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含量890mg/kg,(标准为≤100mg/kg)超过标准。

(二)高新横沟醉牛仁家加工的油条(加工日期:2024-03-19),检测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含量663mg/kg,(标准为≤100mg/kg)超过标准。

(三)咸安巧厨干菜副食店购进的梅干菜(购进日期:2024-02-29),检测出铅(以Pb计)含量1.15mg/kg,(标准为≤0.8mg/kg)超过标准。

(四)咸安区肖记调料批发部购进的梅干菜(购进日期:2023-11-07),检测出铅(以Pb计)含量1.92mg/kg,(标准为≤0.8mg/kg)超过标准。

(五)咸安区俊好俊商行购进的玉米粉丝(购进日期:2024-03-27),检测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含量256mg/kg,(标准为≤200mg/kg)超过标准、柠檬黄含量0.00612g/kg,(标准为不得使用),超过标准、苋菜红含量0.00106g/kg,(标准为不得使用)超过标准。

(六)程香云个体工商户购进的红薯粉条(购进日期:2024-02-25),检测出柠檬黄含量0.00937g/kg,(标准为不得使用),超过标准、苋菜红含量0.00320g/kg,(标准为不得使用),超过标准、日落黄含量0.00310g/kg(标准为不得使用),超过标准。

(七)咸安区佰进商行购进的红薯粉条(购进日期:2024-03-29),检测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含量270mg/kg,(标准为≤200mg/kg)超过标准、柠檬黄含量0.00312g/kg,(标准为不得使用),超过标准。

(八)咸安区佰进商行购进的鸡汤粉丝(购进日期:2024-03-29),检测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含量267mg/kg,(标准为≤200mg/kg)超过标准、柠檬黄含量0.00326g/kg,(标准为不得使用),超过标准。

(九)咸安区胡氏姐妹休闲食品批发部购进的撒子(购进日期:2024-03-11)检测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含量0.47g/100g,(标准为≤0.25g/100g),超过标准。

(十)陈大信个体工商户购进的爽口萝卜(生产日期:2024-1-24),检测出铅(以Pb计)含量0.630mg/kg,(标准为≤0.5mg/kg),超过标准。

(十一)高新寒雪炒坊购进的瓜子(购进日期:2024-04-23)检测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含量1.5g/100g,(标准为≤0.8g/100g),超过标准。

(十二)咸安区桂花优选生活超市购进的酸辣粉(购进日期:2024-04-27),检测出柠檬黄含量0.00676g/kg,(标准为不得使用),超过标准、苋菜红含量0.00224g/kg,(标准为不得使用),超过标准、日落黄含量0.00252g/kg(标准为不得使用),超过标准,亮蓝含量0.00131g/k(标准为不得使用),超过标准。

(十三)万佛明个体工商户购进的腊鸡(购进日期:2024-03-12)检测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含量59mg/kg,(标准为≤30mg/kg),超过标准。

(十四)石教伟个体工商户加工自制的桃酥(加工日期:2024-05-12)检测出检测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含量177mg/kg,(标准为≤100mg/kg)超过标准。

(十五)锦强诚信店购进的腊猪脸(购进日期:2024-04-15)检测出胭脂红含量0.00227g/kg,(标准为不得使用),超过标准。

(十六)万佛明个体工商户购进的腊猪蹄(购进日期:2024-03-11)检测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含量43mg/kg,(标准为≤30mg/kg),超过标准。

(十七)万佛明个体工商户购进的腊五花肉(购进日期:2024-03-12)检测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含量77mg/kg,(标准为≤30mg/kg),超过标准。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涉及本市生产经营企业的,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农村周边专项)).docx

附件2.食品抽检合格-202406(农村周边专项).xls

附件3.食品抽检不合格-202406(农村周边专项).xls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