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食品监督抽检工作,对咸宁市的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调味品、肉制品、速冻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共8类食品50批次进行抽检。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5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总体情况:粮食加工品5批次、食用油5批次、调味品2批次、肉制品5批次、速冻食品10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5批次、餐饮食品15批次,不合格5批次、食品添加剂3批次。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1.高新温泉拾酒烤肉店的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碗(生产日期:2023-11-02),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磺酸钠计)含量0.0096mg/㎝²,(标准值为不得检出)超过限量值。
2.高新温泉拾酒烤肉店的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杯子(生产日期:2023-11-02),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磺酸钠计)含量0.013mg/㎝²,(标准值为不得检出)超过限量值。
3. 高新温泉咸秦火锅店的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碗(生产日期:2023-11-02),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磺酸钠计)含量0.0086mg/㎝²,(标准值为不得检出)超过限量值。
4.高新温泉咸秦火锅店的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碟子(生产日期:2023-11-02),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磺酸钠计)含量0.033mg/㎝²,(标准值为不得检出)超过限量值。
5.高新温泉蛙小七主题餐厅的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碗(生产日期:2023-11-02),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磺酸钠计)含量0.036mg/㎝²,(标准值为不得检出)超过限量值。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涉及本市生产经营企业的,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辖区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附件: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