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结果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咸市监处字〔2020〕31号
| 湖北暖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 湖北暖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421200068412044C | 李子琪 | 当事人在发布的广告中向购房者做出优先入学咸宁高新实验外国语学校的承诺,属于房地产广告中发布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升学的承诺的行为。 | 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6000元。 |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10日 | |
2 | 咸市监处字〔2020〕32号 | 湖北奥泰投资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 湖北奥泰投资有限公司 | 91421200688833501L | 黄家良 | 当事人为销售商品房,在广告中宣称“优质学区 教育全程无忧”,为入住者升学做出承诺,属于房地产广告中发布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升学的承诺的行为。但在执法人员介入调查时,已经改正广告中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陈述广告中曾经存在的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罚款2000元。 |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10日 | |
3 | 咸市监处字〔2020〕33号 | 咸宁市安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 咸宁市安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 914212007070202407 | 黄锐 | 1、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禁止性用语和;2、发布虚假广告。 | 第一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咸宁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五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1、第一种行为属轻微违法,免于处罚。2、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8000元 |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10日 | |
4 | 咸市监处字〔2020〕34号 | 湖北智联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 湖北智联置业有限公司 | 91421200074091742K | 陈达敏 | 当事人在房地产广告中发布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升学的承诺的行为。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6000元 |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10日 | |
5 | 咸市监处字〔2020〕35号
| 高新鄂商平价横沟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黄花案 | 高新鄂商平价横沟店 | 91421200MA48RGHC9Q | 谢卿焕 | 当事人销售的干黄花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1)没收违法所得89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10089元。 |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7日 |